簽證、居留證、統一證號
延長簽證
停留期限為60天或90天且無「不得延期」字樣註記者,得於期限屆滿前,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內政部移民署各縣(市)服務站申請延長停留,最長得延期至180天為限。
申請居留證
持居留簽證來台者,須於入境次日起30天內向居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(市)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 (Re-entry Permit) 。居留效期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期限。
若於居留期間,須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,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30日內,備妥護照、外僑居留證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,至遷入地服務站辦理居留地址變更。
有關居留證資訊,詳請至簽證/外僑居留證及移民署網站參閱相關資訊。
統一證號
如需申請統一證號,請至移民署網站參閱相關資料。抵臺後欲開銀行帳戶者,或需統一證號。
全民健康保險 (NHI)
若您持有居留證,並已連續居留滿六個月,且符合相關規定,原則上你必須加入全民健康保險 (NHI)。有關健保的更多資訊,請聯繫區公所。